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学生奖励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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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工部    来源:学生处,团委    阅读次数:262    发布时间:2017-05-16 15:28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全日制学生奖励资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及山东省政府学生奖励资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学生奖励资助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奖励资助工作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为重点,兼顾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及学院(部)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奖励资助工作的开展、协调、督导和落实。

第四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院(部)级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的学生奖励资助工作。

第五条  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部)要对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家访和随时走访,鼓励和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奋图强,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要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总数25%左右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相关组织机构职责

(一)学校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项。

(二)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部)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部)认定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和宿舍成员等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应有10人以上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山东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并持有《扶贫手册》的学生。

(二)父母双亡或失去父母、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三)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直系亲属长期患重大疾病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六)城市低保家庭、来自边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七)其它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资助管理中心、学院(部)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一)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认定。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严禁采取公开诉说个人家庭困难状况的方式进行投票;严禁仅凭感觉简单投票。要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和低保证等其他佐证材料,对照学生本人日常基本生活消费实际情况,采取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双亡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采取依据困难程度进行反复比较的办法,认真进行评议,公平公正地大致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次。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向全班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期间,应充分征求和听取全班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如有异议,认定评议小组要及时进行复议。

(三)各学院(部)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本学院(部)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各学院(部)报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档次,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监督检查

各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虚报家庭经济情况、高消费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国家及省政府奖励资助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是分别由中央和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学生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学生。

(二)申请学生在评选时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5%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达到上述排名,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主要指以下几项: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七方面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分配各学院(部)推荐名额。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

(三)各学院(部)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标准条件和分配指标,进行初评,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学院(部)推荐出的候选人进行评选,确定上报人选,报学校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五)学校将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和省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省政府规定执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要求进步。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无任何违纪现象。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励自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欠缴学费情况。

(五)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均为同年级同专业名次前30%;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均为同年级同专业名次前30%,确属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位于前50%

(六)同一学年获得校级奖学金或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者优先。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分配各学院(部)具体的评审名额。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

(三)各学院(部)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上述名额和具体要求,评审确定人选,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学院(部)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报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复核,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分为三个等级。三个困难等次的确定按本办法“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结合上级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全日制教育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提供相应退役材料,由学校协助向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00元。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00元。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贷款金额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00元,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五章  学校奖励资助

第十四条  奖助经费来源。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号)文件的要求,每年从高新校区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主要包括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绿色通道”等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是学校筹集资金,为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的奖学金,每年9月份进行评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为国家富强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二)遵守纪律,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尊重职工,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品行端正。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实践环节,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爱公益劳动,身心健康。

二、奖学金的种类

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大类。其中,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习优秀奖、科技科研创新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精神文明奖、文体活动奖。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以班级为单位、依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确定不同等级。

(二)评选等级、比例及奖励金额。

1.优秀学生奖学金共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2.评选比例。一等奖学金名额占本班级学生总数的2%,二等奖学金名额占本班级学生总数的4%,三等奖学金名额占本班级学生总数的8%

3.奖励金额。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00/学年,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0/学年,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0/学年。

四、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一)评选比例。各单项奖学金的总名额一般不超过学院(部)学生总数的5%

(二)各单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奖学金金额。

1.学习优秀奖。按学院(部)总人数不高于3%的比例确定获奖学生名额。按班级排序,综合测评中专业素质基础分排序前20%的可参评,已经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不再重复参评。奖学金金额为500.00元。

2.科技科研创新奖。积极进行科研创新活动,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奖学金金额为500.00元。

3.社会实践优秀奖。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卓有成效地开展诸如参观考察、社会调研、科技扶贫、文化宣传等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获省级表彰者,奖学金金额为500.00元;获校级表彰者,奖学金金额为200.00元。

4.精神文明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诸如在助人为乐、坚持正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获省级表彰者,奖学金金额为500.00元;获校级表彰者,奖学金金额为200.00元。

5.文体活动优秀奖。踊跃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并在省级、校级以上文化、艺术和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在省大学生运动会上为学校争得荣誉,每得一分颁发奖金300.00元;集体项目得分在集体成员中分配;在驻济高校运动会上,每得一分颁发奖金200.00元,集体项目得分在集体成员中分配。

在校级运动会上破校记录者,每项颁发奖金200.00元,破省市大学生运动会记录者,每项颁发奖金500.00元。

在省高校、驻济高校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的正式比赛中,省高校赛奖励前六名,根据名次和参赛队数等情况,每个队员奖励200.00元;驻济高校比赛奖励前四名,根据名次和参赛队数等情况,每个队员奖励150.00元。

6.除上述奖项外,根据学生的事迹或突出表现,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可对学生进行其他奖励,奖励的名称和条件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项奖学金评选的条件限制

(一)学年内因违纪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各项奖学金评选。

(二)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

(三)有酗酒、使用违章电器等违纪行为的,不得参加各项奖学金评选。

六、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一)由学院(部)依据上述标准条件,完成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各学院(部)要将评定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生个人对获奖学生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学院(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二)公示结束后,学院(部)将评定结果汇总,学生个人填写《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登记表》(见附件7),学院(部)填写《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汇总表》(见附件8),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将奖学金评定情况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公布所有获奖者名单。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岗原则

岗位总数原则按在校生数的5%左右确定,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岗位确定

学校用工部门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设定勤工助学岗位。

三、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人员选聘

各用工单位的人员选聘原则由用工单位负责,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学校每年10月份,统一组织勤工助学双选会,为用工单位和学生提供选聘机会。用工单位确定人员后,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见附件9),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用工单位如果中途撤销所设岗位或解聘在岗的勤工助学学生,须在撤销或解聘前的5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工作部(处)。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无故旷工,如辞职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用工单位说明情况,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辞职报告。由此所造成的岗位空缺,各用工单位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再重新招聘。

五、岗位考核

各用工单位每周要定期检查一次,每月至少检查四次;资助管理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分优、良、差三个等次。

六、酬金标准及发放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按每小时8.00元。各用工单位每月3日前将《勤工助学考核和工资发放表》(见附件10)报资助管理中心(详细填写考勤记录、工作实际情况等),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统计、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处,于每月10日前(休息日顺延)将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给学生。

七、校外勤工助学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管理之列。

第十七条  学费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对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政策,于每年12月左右组织开展。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良;学习成绩合格,无不及格课程;勤俭节约,无喝酒、吸烟和频出网吧等不良习惯;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还需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 《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并持有《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以及父母双亡或一方亡故,无力承担学费者。

(四)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六)遭受天灾人祸或家庭直系亲属遭遇重大变故,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学费减免等次

(一)学费全免

1.按照《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要求,属于在省里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全额免除该学生的学费。自2017年开始,属建档立卡学生入学时直接免交学费。

2.父母双亡或失去父母、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学校全额免除该学生的学费。

(二)学费部分减免

学费(按学费为5000.00元计算)部分减免分三个档次,分别是:一档:学费减免60%;二档:学费减免40%;三档:学费减免20%

各档次确定的基本要求:

一档学费减免者原则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1档学生(特殊困难档次)中产生;二档学费减免者原则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2档学生(困难档次)中产生;三档学费减免者原则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3档学生(一般困难档次)中产生。

已经获得国家、省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该学费减免政策。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可以继续申请,但一学年内获得的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所交学费。即:国家助学金+校内学费减免<=个人学费。

(三)特殊情况的学费减免

因家庭或个人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突然经济困难的学生学费减免不受以上等次限制,不受学费减免时间限制。各学院(部)进行调查,确属特殊情况的,提出学费减免额度申请,形成正式报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三、学费减免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先交费、后减免”的原则,学生务必在向财务处交齐学费后,方可申请减免学费。确由特殊情况引发的突然贫困,导致学费无法交齐的,由学院(部)写出说明。

(二)进行班级民主评议。

(三)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学院(部)领导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院(部)申请减免人数和金额,填写《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费减免申报表》(见附件11),经学院(部)负责人签字,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绿色通道”。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相关要求,我校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六章  奖励资助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所涉及的奖励资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划拨。各学院(部)需向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相关学生的银行卡号,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划拨到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条  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部)和各用工单位要认真做好各类奖助评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地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所获奖助金外,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款项的使用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各类奖助学金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6.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7.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登记表

8.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汇总表

9.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

10.勤工助学考核和工资发放表

11.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费减免申报表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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