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 学生违纪处分及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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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工部    来源:学生处,团委    阅读次数:215    发布时间:2017-08-18 09:20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

学生违纪处分及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公共管理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 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班级或团体负责人的责任,依据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团体给予改组或解散。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四)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酒后发生违纪行为的;

(六)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或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九)毕业年级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学院(部)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等程序,可撤销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视情节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扰乱、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或社会稳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者,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罢课、罢餐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爬墙、跳窗进入校园、教学楼、公寓等公共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餐厅、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起哄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公寓内私自饲养动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在公寓楼上或其它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教育管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快递)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十三)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学院)发布的公告(通知)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三)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四)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五)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参与窝藏、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知情不报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并处以适当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500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遵守纪律、不听从劝阻、用语言侮辱、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发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或持器械打人者;侮辱、殴打教职工或寻衅报复打人者,按本款各项从重处分。

(四)偏袒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群架者

组织三人以上群架的,对当事人从重处分,对组织者或引发人加重处分。

(七)组织或指使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

(十一)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十二)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谈恋爱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留宿(包括午休)的,留宿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组织、参与嫖娼、卖淫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它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下列学时(上课以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2-3天(不含周六、周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5-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7-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予以退学处理;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所考科目成绩判零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二)累计三次考试作弊者、出现替考和被替考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开除学籍。替考者不是本校学生的,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学生公寓及学校公共场合内吸烟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证明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从因特网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淫秽内容;或在因特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故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早操是学校教学与管理活动的主要环节,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早操,对私自不出操者,一月内不出操累计达5次以上(5)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八)学生公寓内严禁燃用蜡烛等不安全照明设施,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违反本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者,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学生公寓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炊具及违章电器者,给予以下处理:

1.学生公寓内自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公寓内自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3.学生公寓内存放炊具和酒精等易燃物品及违章电器(电炉、电加热器、电水壶等)的,没收其物品。

(十)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乱纪人员并留宿者,除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责任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为维护和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避免因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而影响个人和他人正常休息或使个人受到意外伤害,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对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个人承担;

5.因学校、学院(部)等组织活动,经学校、学院(部)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十二)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学校尊重学生信仰自由,但严禁在校内张贴宗教宣传单、严禁组织任何宗教活动,违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的学校主管部门是学生处。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主要由学院(部)负责调查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并协调跨学院(部)、跨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院(部)存档,并如实记入学生综合测评档案。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生处,接收学生申诉,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将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再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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