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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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工部    来源:学生处,团委    阅读次数:146    发布时间:2017-06-29 10:22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精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意义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校育人的有效措施,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引导学生自觉全面发展、主动健康成长的有效措施,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机构

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部)党总支书记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各学院(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由学院(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组织本学院(部)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实施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素质测评、智育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三个部分。综合素质测评采取量化方式,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满分100分,其中德育素质测评占20分,智育测评占70分,发展性素质测评占10分。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一)程序为学生个人申报、班级汇总、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审核。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及时做好记录。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每学期开学初对上学期学生综合素质加减分项目进行统计并公布;每学年开学初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汇总。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每年9月份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教育在校学生。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德育素质测评总分20分,由班内评价分、思想道德奖励分、思想行为减分组成。其中班内评价分占15分,思想道德奖励分占5分,思想行为减分不超过前两项之和。

第六条  班内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品质

主要包括对党的基本路线的态度,在是非面前的态度和表现,以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参加政治活动、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等方面的情况。

(二)道德品质

主要是指为人处事的态度及种种表现。包括是否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和他人财物,不损人利己,为人诚实守信,团结帮助他人,讲文明礼貌等方面的情况。

(三)集体观念

主要是指对待集体与个人关系的态度、表现、集体荣誉感等。包括能否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否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是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劳动,能否自觉维护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良好的卫生环境等方面。

(四)学习态度

主要是指对学业的态度和表现、勤奋刻苦的程度等。包括是否立志成才,注意自己多方面能力的培养,是否勤奋刻苦、扎实用功,能否按时独立地完成作业,全年有无迟到、早退、旷课、缺交作业等不良现象。

(五)法纪观念

主要是指遵纪守法的情况。包括是否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是否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过纪律处分。

第七条  班内评价分

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带领班内学生评价小组进行评价。班内学生评价小组由10名以上学生代表组成,包含学生干部和一般学生代表,应涵盖班级每个学生宿舍。学生评价分占10分,由学生评价小组按照以上标准,结合学生实际,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辅导员或班主任评价分满分5分。

班内评议分=学生评价分+辅导员或班主任评价分

评价结果优秀(13分以上)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获得先进集体的班级,优秀比例可增加10%

第八条  班内评价分的附加规定

出现下列情况,德育素质测评分按照行为性质定为9分以下:

(一)学生出现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

(二)学生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思想道德奖励分

如获得以下奖励,学生可以申请思想道德奖励加分:

(一)受到省级表彰者(省优秀学生干部、省三好学生等),加2分;受到学校、学院(部)表彰者(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分别加1分、0.5分。获得省级青春立功、省级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受到国家级表彰者加3分;有其他突出事迹受到学校表彰者,视情况加0.3-1分。

(二)在“三下乡”、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等各类活动中获得积极分子或者先进个人称号者,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校级加1分;若为团队荣誉,将分值平均到每个成员。

(三)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义务献血、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需提供相关证明),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部级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每次加分分别为1.2分、1分、0.8分、0.6分、0.3分;若为团队荣誉,将分值平均到每个成员。同一事迹受多次表彰或表扬的,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四)参加学校、学院(部)举办的各类公益、志愿、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每次分别加0.2分、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五)在月学生宿舍检查中,荣获最佳宿舍的,舍内成员每人加0.1分;荣获学期校级文明宿舍的,舍内成员每人加0.2分;荣获院(部)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1分;同一时间的评选,不重复加分,每学年限加2次。

(六)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每超一次加0.1分。

说明:思想道德奖励分总分不超5分,超出部分不再计分。

第十条  思想行为减分

有以下行为者,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减分。

(一)受学院(部)及以上通报批评者,每次减0.5分;受警告处分者每次减1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减2分;受记过处分者每次减3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减4分。

(二)有旷课行为者,在未受到处分前,按0.1/学时标准核算旷课减分分值;受到处分后,按处分级别,扣减相应分值。

(三)有旷操行为者,在未受到处分前,按0.05/次标准核算旷操减分分值;受到处分后,按处分级别,扣减相应分值。

(四)在学生宿舍月检查中,被评为最差宿舍的,全体宿舍成员在学生综合测评时每人减0.2分。

(五)有其他不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况减0.5-10分。如在公寓内发现违章用电、违规电器及违规用品的,能够确定责任人的,每人减2分;确定不了责任人的,宿舍全体成员每人减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责任人或者宿舍全体人员,每人减10分。

(六)学年内完不成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定额者,每缺一次减0.5分。

说明:每一年内德育附减分可重复累计附减,最低减至0分,不计负分。

第十一条  德育综合测评总分

德育素质测评总分=班内评价分+思想道德奖励分-思想行为减分

 

第三章  智育素质测评

智育素质测评总分70分,由专业素质基础分和专业素质奖励分组成。专业素质基础分占65分,专业素质奖励分占5分。

第十二条  专业素质基础分

学业成绩以教务处公布的学生成绩为准。

专业素质基础分的计算公式是:

专业素质基础分=本学年所学课程成绩总和/课程门数*65%

说明:各门课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补考、重修课成绩不参加综合测评;如果考试作弊,本门课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十三条  专业素质奖励分

如有以下项目,学生可申请专业素质加分。

(一)发表科研论文(以篇计)。国家级刊物加3分(由科研处审定,下同);省级刊物加2分;市、校级刊物加1分。

(二)发表文学作品、新闻报道按国家级、省市级、校级报刊杂志分别加2分、1.2分、0.5分。

(三)发明创造获国家专利者,每项加3分(由科研处审定);有科研成果并对教学、科研、生产有积极作用,视情况加1-2分。

(四)参加学习类、科技类、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奖者,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

2/

1/

省部级

2/

1.2/

0.8/

市、校级

1/

0.8/

0.5/

1.参加同一活动,按获奖最高级别加分;团体获奖,奖分值平均到每位成员。校级比赛参与者加0.1分。

2.参加学院(部)举办的学习类竞赛,加0.10.3/次,累计不得超过0.5分。

3.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分别加0.5分、1分;获得社会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每项加0.5分。

专业素质奖励分总分不超5分,超出部分不再计分。

第十四条  智育素质测评总分

智育素质测评总分=专业素质基础分+专业素质奖励分

 

第四章  发展性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内容

发展性素质测评总分10分,包括发展性素质基础分、发展性素质加分。有以下项目的,学生可申请发展性素质分。

(一)发展性素质基础分

1.担任校内各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的,校学生会主席、社联主席加3.5分;校学生会副主席、社联副主席、媒体中心副主任、院(部)学生会主席加2.5分;校学生会部长、社联部长、媒体中心部长、院(部)学生会副主席加2分;校学生会副部长、社联副部长、媒体中心副部长、院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5分;学生会其他成员、宿舍长、班级委员加1分。根据学生干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相应的校团委、团总支等管理部门,可在以上基础分的基础上,上下进行0.2分范围内的调整。多个职务兼职的,以最高职务加分,每多一个职务加0.2分。

2.经校团委备案的正规社团,能够按规定开展活动,且取得一定效果的,社团的社长(会长)、副社长(副会长)分别加1分、0.5分,担任多个社团社长(会长)、副社长(副会长)职务的,每多一个职务加0.2分,社团成员每学期参加3次以上活动的加0.2分。

(二)发展性素质加分

发展性素质加分指的是学生在体育、美育方面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文体活动等方面。有以下项目的学生,可申请加分。

1.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获奖者加3分,每得一分加1分。

2.参加省市大学生运动会者加1分,每得一分加0.5分;集体项目每得一分每人加0.2分。

3.参加校运动会者加0.3分,每得一分加0.1分,集体项目每得一分加0.05分。

4.破校记录者每项加0.5分,破省市大学生运动会记录者,每项加1.5分。

说明:以上竞赛得分,一学年内同项目参赛多次,只取最高分附加,如校运动会百米第一名(分值为9),应加0.1×9=0.9分,同时又破校记录,应加0.8分,在省大学生运动会百米赛第一名,应加0.5×9=4.5分,这种情况只加最高分4.5分。一学年内有不同参赛项目,可以重复相加。

5.非田径类体育比赛获奖者附加分。

1)个人项目:省市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5分,第三名加1分,第四名到第六名加0.5分,其余名次加0.1-0.3分(前10名以内);

校级第一名加0.5分,第二名加0.3分,第三至第六名加0.1分。

2)团体项目:省市第一名每人加1.5分,第二至第三名加1分,第四至第六名加0.5分。

校级第一名每人加0.3分,第二名加0.2分,第三名加0.1分。

说明:非田径类比赛同一项目参赛多次,只取一次最高分,不同项目参赛多次可重复相加,以上均指正式比赛。

6.院部级文体类竞赛参与者,加分0.1分,获奖者加0.1-0.3分。

7.参加省市级大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并获奖者,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优秀奖加0.3分。

8.参加校大型文艺竞赛,一等奖加0.4分,二等奖加0.3分,三等奖加0.2分,参与者加0.1分。

9.参加校内体育赛事、校园文化艺术节项目的主要工作人员及校级文艺演出的演员和主要工作人员,每次加0.2分,全年限加1.5分;参加院级大型赛事的工作人员及演员,每次加0.1分,全年限0.7分。

第十六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办法

发展性素质测评总分=发展性素质基础分+发展性素质加分

发展性素质测评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五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素质测评分+智育素质测评分+发展性素质测评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异议,在学院(部)本身不能解决的,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复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________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表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7423

 

 

 

 

 

 

 

 

 

 

 

附件

_________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表

学院(部):      班级:          日期:

姓名

德育综合测评

智育综合测评

发展性素质综合测评

综合测评总分

备注

学生评价分

辅导员评价分

奖励分

减分

基础分

奖励分

基础分

加分

分值

说明

分值

说明

分值

说明

分值

说明

分值

说明

                               

 

 

说明:表间关系:综合测评总分=学生评价分+辅导员评价分+德育奖励分-德育减分+智育基础分+智育奖励分+发展性素质基础分+发展性素质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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