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大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校学生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依靠同学,服务同学,树形象,创品牌”为宗旨,促进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同学遵纪守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帮助同学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引导同学们进行自我建设,积极组织同学们参加各种有益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校园民主和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提高同学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自觉性,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增强同学们的爱国热情,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等多项活动,努力为广大师生服务。
(三)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们的建设性意见和合理性要求,并尽力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成良好的学习环境,维护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广泛利用大学校园科技文化优势,积极组织学生志愿者将服务性活动推广到社会,使学生会成为展现大学生风采的窗口。
(六)增强学校内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与各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参加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有监督本会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权利。
(三)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
(三)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积极锻炼身体。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锻炼和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五)尊敬师长,爱护公物,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热爱劳动。
(六)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校规。
(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八)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校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班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在任期内应经常了解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同学的监督。
(三)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1.听取和审议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修改校学生会章程。
4.监督校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5.制定、修改校学生会的各项决议、制度、条例等。
6.审议批准大会形成的其它决议。
(四)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举行期间,由代表推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条 学校学生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的职能是:
1.主持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2.主持开展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3.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4.闭会期间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5.对内对外代表学校学生会。
(二)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2-3人,副主席4-5人。主席团通过校学生会各部负责人会议、各学院(部)学生会主席会议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调整委员会成员,并报校团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主席团成员。
(四)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机构,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命均由主席团提议、讨论并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章 院(部)学生会
第十一条 院(部)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分支机构,由各学院(部)学生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备案,报校团委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院(部)学生会在院(部)党总支和校学生会双重领导下,在院(部)团总支的指导下,围绕校学生会的中心工作,在学院(部)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校学生会决议。
第十三条 院(部)学生会应从校学生会整体利益出发,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及时递交工作计划,人员调整及工作进展情况,学期末上交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院(部)学生会有向校学生会提出不同意见或工作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有向广大同学宣传学生会工作方针、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院(部)学生会可设立与校学生会工作相应的职能部门。如因工作需要设立与校学生会不同的职能部门时,须报请校学生会批准。
第五章 班委会
第十六条 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院(部)学生会的直接领导,是领导班级工作的机构。
第十七条 班委会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贯彻本会宗旨,完成校、院(部)学生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积极组织小型、多样、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应品学兼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较好的表达能力和较高的工作热情;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同学所拥护,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条 学生会干部受学生会统一领导,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每学年年末考核一次,对优秀干部给予奖励,并将考核结果向所在院、班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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