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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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工部    来源:学生处,团委    阅读次数:242    发布时间:2017-03-20 15:28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共青团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二条  社联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努力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和管理各成员社团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当学校与学生社团的纽带,监管和维护校内社团活动的有序发展,保障社团及其会员的正当利益。

(三)加强与其它学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增进各地各民族同学的友谊,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繁荣富强。

第三条  社联的宗旨:管理社团,服务社团。

第四条  社联理事大会是社联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大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校团委委派的专职人员;

(二)社联主席团;

(三)社联各职能部门部长;

(四)社联各社团社(会)长。

第五条  社联理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章程提出修改决议;

(二)监督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各成员社团的各项工作;

(三)选举社联主席团;

(四)提出弹劾社联主席团成员的决议;

(五)讨论、决定其他应由理事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社联主席团是理事大会常设机构。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社联主席团行使理事大会的有关职权,处理理事大会委托决定的事务,协调成员社团与社联的工作。

第七条  社联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注册;

(四)审核社团申报经费后,提交校团委审批;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章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以下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一是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二是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三是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四是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校团委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会员单位

第八条  本章程所指社团是指山东广播电视大学高新校区全日制学生根据共同的社会需要、专业学习、兴趣爱好等以自愿为原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成立,并经学校正式批准注册的学生团体。

第九条  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社联注册的学生社团均为本会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各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和社联的直接管理与监督,承认本章程,并在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

第十一条  未经社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社团的成立与运作必须以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为内容,以提高学生(会员)的政治思想、学术、文化、身体等方面素质为目的,必须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及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自身的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理论学习型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或专业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或专业知识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参与相关事务商讨、决策的权利;

(二)参加社联所举办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三)对社团及社联工作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社团联合会决议的义务;

(三)按承诺举办活动、服务会员的义务。

 

第三章  社团管理及服务

第十七条  社团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的活动方针和范围;

(三)服从日常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学校有关规定;

(四)具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规范的组织机构设置(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具有一定的学生基础,拥有不少于30人的发起人;

(六)社团组织一般限于校内,不允许成立跨校学生社团;

(七)须有至少一名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社团成立的申请:

(一)成立社团必须由社团筹委会向社联主席团上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社联主席团对申请报告审核之后,交由校团委审批;

(三)一般不能在校内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社团的注册:

(一)经批准建立的社团,自校团委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正式成为本校合法社团,其后每学年9月~10月须经社联主席团进行审批注册,未在固定时间内审批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作自动解散;

(二)社团负责人在注册时需交纳社团负责人简历和指导老师的简介、本学年活动计划;

(三)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社团在聘请教师时,须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指导教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有社团挂靠单位以及指导教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教师;

(四)未在社联审批注册的均视作违规非法社团。社联对该组织的行为不负责任,并有权取缔该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财务管理:

社团的工作经费主要由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组成,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任何社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会员费用和集资购买物品等。社会资助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接收,任何社团不得以本社团名义接受捐赠、资助。

社团活动所需经费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报校团委审批。

对于财务管理违规的社团,社联应责令限期整改,涉及经济问题严重者,将转交学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团权力机构:

各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社团权利机构的职责是:

(一)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二)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

(三)制定修改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审查社团财务使用状况;

(五)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六)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七)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

(一)各社团应有明确的负责人,实行会长或社长负责制;

(二)各社团负责人是其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

(三)社团负责人原则上每年换届一次,新负责人按规定的产生方式产生, 并纳入理事大会成员行列,经社联审批后生效;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按规定承担义务,严格遵照本章程;

(四)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我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好,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熟悉本社团的业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作精神,能认真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社联有权对各社团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各社团负责人政治方面出现问题或社团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社联有权撤销该社团负责人资格,对其进行处理,社团负责人由社团重新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

(一)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二)在社团内部,会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社团会员有权向社联或学校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社联或校团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五)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会员应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一)社团组织改变名称或其他与原登记情况不符的变动,应向社团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经社联主席团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社团的注销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二是由社联予以取缔;

(三)任何社团的自行解散,应经过社团内部会议表决通过,并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经社联核准后方可注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应予以取缔:

1.严重违反该社团章程和社联章程及有关规定,经社联批评指出后仍不加以改正的;

2.内部组织机构涣散领导不力,经社联调整后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3.以盈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

4.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注册的;

5.有其他严重问题,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和工作的。

(五)被注销的社团,其成员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组织开展活动。

 

第四章  社团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社联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学院(部)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开展活动之前,必须提前一周向社联交纳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人员、活动方式、所需经费等)。活动方案经社联审核,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每次活动后,各社团须对活动情况做总结并另附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社联备案。

第三十条  有关社团和社团活动的文件,统一使用团委公章,各社团不得私刻社团公章。

第三十一条  社团应确保出版刊物、网页、微信公众号、QQ群等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的内容健康积极并主动接受社联监督。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刊物的内容需经校团委审核且发行范围不能超出学校范围。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每学期至少举行3次以上会员活动:

(一)会员活动必须体现会员的价值性,是结合本社团特色举办的社团会员具有优先性或唯一性的活动,

(二)在保证完成3次会员活动的基础上,各社团均可申报并举办各种推广本社团的活动,如面向全校的演出或带有本社团鲜明特色的品牌活动等。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社联每学年根据民主投票原则,并结合考评情况,评出“优秀社团”等先进社团,并给予先进社团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对有突出贡献且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报校团委审批后另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或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社联有权对其处以批评,终止其活动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上报校团委予以撤销,并对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转交学校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上一年度举行活动的数量没有达到第三十三条要求的社团,社联主席团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社团权利、撤销社团责任人、注销社团等处罚。

 

第六章  社联职能部门

第三十七条  社联职能部门是为社团提供常规工作,活动申请、举办等方面的支持而设立的,社联直接领导各社联职能部门,对各社团活动进行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十八条  社联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干事若干名。各部长由社联主席团聘任,直接对社联主席团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社联理事大会具有对本章程的修改权。章程修改可由主席团或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社团提出,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由社联理事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章程若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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