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积极响应国家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计划,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增强学生体育素质,切实加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早操、课间操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参加早操、课间操人员
全校所有大学一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早操、课间操锻炼。其他年级学生提倡以多种形式自觉开展早间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二、早操、课间操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一)早操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春、夏、秋季早上6:30-7:00,冬季早上6:45—7:15;课间操为每周周一至周五9:30—9:45。
(二)参加早操、课间操锻炼的学生应以班级为单位在指定的位置列队集合。
(三)早操锻炼内容为慢跑,课间操内容为第九套广播体操。
三、早操、课间操的考勤
(一)各学院(部)学生要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在指定地点集合。
(二)由各学院(部)自行进行点名考勤,学校对各学院(部)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每天考勤结束后,各单位学生会将考勤结果汇总至校学生会,由学校统一公布考勤结果。
(三)长期因病不能出操者,须有医院证明并经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不出操。因其他原因不能出操者,必须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四、早操、课间操考勤结果的应用
(一)在一学期内,旷操10次至19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旷操20至29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操30次及以上者,视情况,给予记过以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每学期早操、课间操平均出勤率低于80%的班级,给予通报批评。
(三)每学期有2次及以上的早操、课间操出勤率低于50%的班级,给予通报批评,并适当降低该班级成员各类优秀的个人评选比例。
(四)学年内出操率全校前五名的班级,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并适当增加该班级成员各类优秀的个人评选比例。
(五)对弄虚作假上报出操率,不服从统一管理,经教育不改正的,一经核实,给予该班级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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