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山东职业学院(高新校区)秋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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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工部    来源:学生处,团委    阅读次数:664    发布时间:2013-10-14 15:51

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3年省属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27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12至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及2013-201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评比要求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所规定的评选程序、评选条件开展评选工作,要求开展。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减资助名额,坚决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二、 名额分配

序号

学院(人)

国家奖学金(人)

省政府奖学金(人)

国家励志

奖学金(人)

国家助学金(人)

1

会计学院

1

 

30

112

2

经济管理学院

 

1

20

89

3

计算机学院

 

1

19

157

4

基础部

 

 

5

10

合计

1

2

74

368

 

三、评选工作注意事项

1、一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根据教育厅要求,国家助学金金额每年分两个学期发放;

3、各年级评选比例由各学院掌握;

4、各学院可以根据学校制定的评选条件和注意事项的具体指标进行评审。同时重点考虑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要求和对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的鼓励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对评选办法及流程在评选前予以公示;

5、评选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综合测评办法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评选。并将评选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6、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不同,各学院注意区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同学须为13/14学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各学院应对获奖学生的贷款情况及其他获助情况予以掌握,并将其通报学生处,同时鼓励获奖学生缴清学费;

8、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借读、试读的学生;

(2)上年度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3)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4)休学期间学生。

9、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评审,严禁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标准评审、发放,不得另行调整标准,严禁提高或降低标准发放,或平分奖助学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于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中经认定确实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获奖资格,不再允许更换人选。

四、上报评选材料要求

1.所有需报送材料由系统一报送并均以纸制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

报送材料为:

国家奖学金: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

报送的纸质材料请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导出后打印,系统导出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右上角将自动生成序号。

省政府奖学金: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正反面打印、《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

国家励志奖学金: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正反面打印、《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

国家助学金: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

奖助学生信息需录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网址:“http://scholarship.xszz.gov.cn ”。

2.时间要求:

按照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务必于10月17日前评选公示完毕并报送相关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10月28日之前务必评选公示完毕并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按照放弃名额处理!

3.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倩、李文娟  联系电话:0531-86512088

五、各学院接到通知后,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评比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对分配的额度不能擅自更改,上报时间要严格掌握,以免影响全校此项工作的进行。

学生处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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