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入住学生公寓值班教职工床上用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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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工部    来源:学生处,团委    阅读次数:365    发布时间:2013-03-08 21:30

为了改善青年教职工入住公寓值班的住宿条件,报经校领导批准,对公寓值班室进行了整理,并为每位入住公寓值班的青年教职工配发了一套床上用品,请入住公寓值班的教职工尽快到所在公寓管理员处签名领取。
请每位入住学生公寓的教职工,严格按照《东校区学工人员、教师入住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落实值班制度,做好值班期间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
 
学生处
2013-3-8
附件:
东校区学工人员、教师入住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试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入学生公寓工作,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校园稳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按照校党委“学生工作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思想交流最活跃、最积极的场所。安排学工人员、教师入住学生公寓,是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形成良好学风校风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学工人员、教师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深入学生,入住公寓直接参与学生教育和管理,既是学校工作的需要,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个人成长过程中的必需环节。
第三条   入住学生公寓工作由东校区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安排,各学院协助落实。
第四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主要职责
1、按照思想政治工作进学生公寓的有关要求,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及时果断处置学生宿舍和学生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和学生的生命安全。
4、深入学生宿舍,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特殊学生的跟踪管理工作。
5、协助学生公寓管理员做好公寓管理工作,维护学生正常的休息,努力为学生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
6、会同各学院检查学生的住宿情况和夜不归宿情况,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或上报主管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7、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五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条件及要求
1、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学工人员、教师(含编外人员;怀孕3个月以上、产假和哺乳期内及孩子不满2周岁的女同志除外),都要参加入住学生公寓值班。符合不参加值班条件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领导核实,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报学生处工作部(处)审批、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值班者,须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后再作安排,一次申请不值班时间最长为一学期。
2、各学院入住学生公寓的人员由东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排班,男、女教师各一人,每两人一组,实行循环轮班。若有特殊情况如病假、事假等,须经当天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3、入住人员必须遵守值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4、入住人员需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控制事态发展。
5、入住人员要注意自身形象,强化服务意识,耐心细致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6、入住人员要认真做好住宿学生的信息统计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联系。
7、入住人员应爱护值班室设备,保证值班室卫生整洁。
第六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时间为:2130至次日700。节假日和双休日值班时间为20:00至次日700
第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采取临时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入住学生公寓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学院要对本院人员值班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辅导员年度考核成绩挂钩,并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对东校区入住学生公寓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按学期发放。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东校区管理办公室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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