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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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工部    来源:学生处,团委    阅读次数:422    发布时间:2012-11-06 15: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政[2007]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划拨,面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是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前百分之三十;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智育成绩居专业年级(或班级)的前二分之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上级划拨我校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按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八条 评定程序和时间
1.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小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班级或年级组织初评。
2.学院进行审核、公示,每年按照学校规定上报截止日期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3.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上报方案,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照上级规定整理汇总并上报。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颁发奖状;
2.发放奖学金,每年按照上级划拨经费时间将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3.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十条 学生所受表彰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将奖学金用于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用于吸烟、喝酒、请客等消费行为,如发现此种情况,学校将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取消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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