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我校秋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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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工部    来源:学生处,团委    阅读次数:488    发布时间:2012-11-06 14:51

东校区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为资助品学兼优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现就2011至2012学年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及2012至2013年学期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评比要求
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比请按照山东省《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我校相关文件要求开展。
二、 名额分配
序号
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1
经管学院
50
237
2
计算机学院
14
65
3
文法学院
7
32
4
外语学院
3
15
注: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上报审批时间紧迫,已提前电话通知。
三、评选工作注意事项
1、一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根据教育厅要求,国家助学金金额每年分两个学期发放;
3、各年级评选比例由各学院掌握;
4、各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评选条件和注意事项的具体指标进行评审。同时重点考虑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要求和对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的鼓励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对评选办法及流程在评选前予以公示;
5、评选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综合测评办法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评选。并将评选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6、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不同,各学院注意区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同学须为12/13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各学院应对获奖学生的贷款情况及其他获助情况予以掌握,并将名单报学生处,同时鼓励获奖学生缴清学费;
8、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借读、试读的学生;
(2)上年度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3)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4)休学期间学生。
9、省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评审专家对报送的获奖学生进行评审,经评审专家认定确实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获奖名额,不再允许更换人选。
四、上报评选材料要求
1.所有需报送材料由学院统一报送并均以纸制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
报送材料为:
国家奖学金: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
省政府奖学金: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
国家励志奖学金: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正反面打印、《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
国家助学金: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 助学金分别评出一、二、三档,一档人数与三档人数必须相等。
奖助学生信息需录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网址:“http://scholarship.xszz.gov.cn ”,奖助学金名单录入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2.时间要求:
按照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务必于10月18日下午评选完毕并报送相关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10月30日之前务必评选完毕并报送相关材料。
逾期按照放弃名额处理!
3.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倩张文华:电话:86512088
各学院接到通知后,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评比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对分配的额度不能擅自更改,送报时间要严格掌握,以免影响全校此项工作的进行。
学生工作处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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